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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讀丨准確理解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中關于案件審理工作的規定(二)
發表時間: 2022-07-28      【稿件來源】:     字體: [][ ][ ]
2022-07-28 10:03:00

稿件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 2022-07-20 

  准確理解把握《條例》關于案件審理工作程序的新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發展需要🧎‍♂️⏬,對案件審理工作程序作出重要調整✨,提出新要求⛓,特別是在審理談話、退回補充調查、指定管轄案件審理等方面🧑‍🍳,明顯改進了原有工作方式方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做好今後的案件審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現重點介紹以下五個方面的新要求💆🏿‍♀️💆。 

  (一)關于審理談話工作的新要求。審理談話是案件審理工作一般應履行的工作程序,為被審查調查人充分行使申辯權🧖🏼‍♀️,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途徑👩🏻‍💻,對案件審理部門克服“書面審”局限🦀,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條例》等規定,審理談話並非必經程序📄,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進行⟹🙅🏽,不宜一概而論。《條例》第195條規定了案件審理部門開展審理談話工作的程序🧀🧑🏽‍✈️、目的及具體情形,首次細化了一般應當開展審理談話的五種情形:一是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擬移送起訴的;二是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三是被調查人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材料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四是被調查人要求向案件審理人員當面陳述的;五是其他有必要與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情形🦸🏿。 

  同時𓀇,《條例》第195條在列舉四種需要進行審理談話的情形後🤙🏿,以“其他有必要與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情形”作為兜底條款。《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55條作出釋義📊:“審理談話是深入開展審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全面客觀審核案件,有利于加強對審查調查組的監督制約🧑‍🧒‍🧒,及時發現有關問題,也有利于保障被審查調查人辯解、申辯的權利👨‍👩‍👦‍👦,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結合上述釋義理解,對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開展審理談話:一是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案件;二是案件複雜敏感👩🏼‍🌾🥄;三是案件在當地有重大影響;四是經閱卷發現,有問題需要與被調查人當面核實;五是被調查人態度總有反複的。當然,也不限于這五種情形🚵🏼🦸🏽‍♂️,還要因案而異、因案而定🏋️‍♀️。 

  (二)關于退回重新調查或補充調查工作的新要求。調查中有時發生取證不足或證據難以證明主要違法犯罪事實等情況,需要重新調查或補充調查,以進一步查清違法犯罪事實🧑🏼‍🌾、彌補證據不足🧝‍♀️🙆🏽、追查漏罪漏犯、糾正非法取證。《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55條明確規定了重新審查調查適用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形,補充審查調查適用于“需要補充完善證據”情形。《條例》第196條吸收了這一成果🌡,同時對需要退回補充調查的情形進行細化,將“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情形細化為以下三個方面: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遺漏違法犯罪事實的;其他需要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條例》對退回重新調查或補充調查的具體流程、審理期限計算等作出規定🌥,為實踐操作提供了切實可行的依據👠,避免因過于糾纏案件細枝末節、盲目追求“盡善盡美”而退回補充調查。 

  同時⚠️,《條例》規定了案件審理部門將案件退回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應當出具審核意見👲🏻💾,寫明調查事項👨‍🦽、理由👩、調查方向、需要補充收集的證據及其證明作用等。 

  審核意見是案件審理部門履行把關職責的重要載體,要努力做到“嚴之有據、嚴之有理☺️、嚴之有度”,提出的審核意見要體現說理性、闡明必要性👩🏽‍🎤、提出可行性、增強有效性🤸🏻‍♂️🥊。“體現說理性”,就是要指出問題在哪裡,加強釋法說理,講清楚所提意見建議的法理法規依據,體現依規依紀依法的原則立場🖊;“闡明必要性”,就是講清楚為什麼要這樣做,不這樣做會帶來什麼後果,缺其不可🎴,體現對案件質量負責的鮮明態度🧒🏽;“提出可行性”,就是講清楚具體應該怎麼辦,指出方向路徑方式方法,既給出明確意見也給出可行對策,不能只出題、不作答;“增強有效性”,就是要及時跟進了解補證進展情況,共同分析補證是否符合標准和要求,共同解決補證中遇到的困難,為補證工作提供引導和支持👳🏻‍♂️。 

  (三)關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案件審理工作的新要求👩‍🦼‍➡️。通常情況下,管轄權的移轉並不必然意味著處分權移轉🙏,在指定管轄案件中,被指定機關不能直接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將經其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審理報告、起訴意見書及案卷等材料移送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在《監察法》《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僅對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作出原則規定,未對如何開展審理作出具體安排🚣。為此🙇🏽‍♀️,《條例》第198條、第199條明確了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問題,主要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上級監察機關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𓀎,《條例》第198條明確上級監察機關可以經審理後按程序直接進行處置,也可以經審理形成處置意見後,交由下級監察機關辦理。二是上級監察機關將其所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條例》第199條明確由下級監察機關審理並集體審議後報上級監察機關,並由上級監察機關再次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這種情況要進行“雙審理”。三是上級監察機關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條例》第199條明確由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審理並集體審議後交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經審理後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也是“雙審理”;同時,《條例》第199條還規定了平行監察機關在審理意見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即雙方應當先溝通🆒,經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經協商🍨,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在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審理階段可以提前閱卷,溝通了解情況。特殊情況下🌰,對于重大🧏🏻‍♀️、複雜的管轄權平行轉移案件,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經集體審議後將處理意見報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審核同意的,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可經集體審議後依法處置☝️🐞。 

  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存在許多將派駐機構管轄的案件指定到地方監委調查的案件,對于派駐機構與地方監委開展聯合審查調查案件的審理範圍🧔🏼‍♂️,根據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與地方紀委監委對工作地點(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雙管”公職人員聯合審查調查的案件,已經地方監委審理認定的涉嫌職務犯罪問題,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不再進行審理,但要對派駐機構移送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審理,對此各地應當參照執行🩰。

  (四)關于在移送審理時提供同步錄音錄像自查報告的新要求🔐。根據《監察法》和《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監察機關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既是對取證工作的嚴格規範🫡,更是對涉案人員權益的保護。對于涉嫌職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應將同步錄音錄像一並移送案件審理室。此次《條例》第190條在吸收上述內容基礎上,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增加了移送“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及其自查報告”的規定🧑🏿‍🎨,目的就是通過案件承辦部門自行對錄音錄像資料的核查🏋🏻‍♂️、自我監督,不斷壓實前端責任🧑‍🎓,激發依法規範安全文明辦案的內生動力,推動監察機關嚴格依法調查🟧,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確保案件處置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最大化。當然,審理部門在審核處理案件過程中,還要嚴格落實把關責任,依托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和自查報告🧀,加強調查取證工作合法性的審核把關✡︎☀️;發現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或者根據現有材料無法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應當依照《條例》第66條規定啟動調查核實程序。 

  (五)關于立案並移送審理案件事實見面程序的新要求。違法犯罪事實材料必須與被審查調查人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對此在《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均有規定,這是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利的重要體現,也是保障案件質量的重要措施。在案件審理工作中,違法犯罪事實材料也是案件審理部門認定違法犯罪事實的重要依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先後出臺了多項程序規定,對違法犯罪事實材料見面工作予以規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也發布了相關業務指導文章,可以結合起來理解。 

  對立案和移送審理一並報批的案件,案情較為簡單🛋👲🏿,在初步核實階段已經收集了確實充分的證據,查清了違法犯罪事實,案件已經符合移送審理的實質要求,不需要再進一步開展調查工作☘️。但這不意味著可以將違法犯罪事實見面程序省略。為此🫰🏻,按照《條例》第187條〽️、第190條規定,對立案和移送審理一並報批的案件🧑🏽‍🎄,調查組應當在報批前履行事實見面程序,將調查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形成書面材料,交給被調查人核對,聽取其意見。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立案和移送審理可以一並報批🛢,但這兩項工作不是同時進行的💅,應當在履行立案程序後再移送審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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